审批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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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审批 |
审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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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审批依据 |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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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1999年5月27日;《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1999年5月27日。 |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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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权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商务部备案。
开展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各省审批机关不得将审批权下放。其它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注册地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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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申请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②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同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相符
③企业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到位、联合年检合格 |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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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商务厅审批;
(2)各授权机构(11市、三国家级开发区、廊坊开发区 下同)批准设立的企业,进口涉及限制类商品的,由各授权审批机构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批。
(3)全省已审批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由省商务厅审批。 |
审批需提供资料 |
初次开展加工贸易需报送文件
①设区市商务局、开发区或扩权县的请示
②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
④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再次报批只需报送以上第①②③所列文件
加工贸易项目变更需报送文件
①设区市商务局、开发区或扩权县的请示
②企业变更申请书及变更后的合同正本
③原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办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需报送文件
①设区市商务局、开发区或扩权县的请示
②申报单位给初审机关的内销申请报告
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
④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变更证明
⑥《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及《进口料件内销清单》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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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审批并签发批准证。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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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合格1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标准 |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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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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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
部门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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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怀平 |
审批处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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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志方 安静 |
审批直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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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英 张增绪 |
联系电话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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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87909376 87909375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
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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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经营企业在出口核销后的30天内将海关的核销通知单报原审批机关核销备案。对逾期未能办理核销备案的企业,要查清原因,并暂停其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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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违法审批
责任追究 |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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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三十三条 外经贸部对各地加工贸易审批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禁越权、无配额和超配额等违规行为。 |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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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审批监督 |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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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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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096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