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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设立外资企业变更审批

审批事项名称
已设立外资企业变更审批
审批类型
审批
审批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6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条款内容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表、章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申请条件
①申请人是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②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审批程序
岗位责任人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利用外资项目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如材料齐全、合格,拟批复文件,交处、厅领导审签后打印文件。如需发放批准证书,交由发证人员颁发证书。如材料不齐全、不合格,经处长审核后,以书面方式一次通知申报单位补充或修改。待材料齐全、合格后履行上述审批程序。
审批需提供资料
企业增资应申报材料
①设区市商务局、开发区或扩权县的请示
②企业增资申请
③章程修正案和董事会决议
④验资报告
⑤原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企业减资应申报材料
①设区市商务局、开发区或扩权县的请示
②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③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④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和营业执照副本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企业股权变更应申报材料
①设区市商务局、开发区或扩权县的请示
②股权变更申请
③章程修正案和董事会决议
④股权变更后董事会成员名单
⑤股权转让协议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企业调整经营范围应申报材料
①设区市商务局、开发区或扩权县的请示
②企业调整经营范围申请
③章程修正案和董事会决议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审批方式
河北省商务厅书面批复及颁发批准证书。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在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收到合格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商务部审批的,在以上时限内报出。
收费依据标准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收费标准
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
部门主要负责人
崔怀平
审批处室负责人
董志方
审批直接负责人
安静 张建勇 张增绪 姜波 李建英
联系电话及地址
0311-87909315 87909329 87909375 87909377 87909376,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审批对象
监管责任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13条、14条、15条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违法审批
责任追究
(有规定)注名文件名称、制定监管措施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6号)
(未规定)部门制定监管措施
审批监督
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监察室
受理电话、投诉电话
8793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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